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纳税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本级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加盖公章);

2、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该业务双方书面确认证明或货物购销合同(需加盖购货方公章或合同章);首次与对方发生业务关系的,还需提供购货方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本通告自2008年9月11日起实施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