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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开具发票这一关避免虚开发票行为发生 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经侦支队对韩XX、金XX、丁XX、孙XX询问笔录,认定XX集团下属的三户企业虚开给杭州XX纺织品有限公司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询问笔录中我们认为虚开发票行为成立,于是我们对上述企业虚开发票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虚开发票造成少交税款共计处罚款68.7万元。在取证过程中企业提出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发生是该公司业务员韩XX及个体经营户丁XX等与杭州XX纺织品有限公司合谋所为,企业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企业也深受其害。 法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认为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牢牢把握开具发票这一关,要仔细核实购货方身份,特别要加强对业务员和开发票员的管理和教育,从而避免虚开发票行为发生。 |